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海关主动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情况;
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情况;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海关主动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情况;
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情况;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