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海关总署办公厅和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监察局是全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关区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