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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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