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