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