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海关缉私部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明确的,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6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