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海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说明申请获取海关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