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