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海关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