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政府信息。
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