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对应一个申请事项。对于需要对递交申请进行拆分处理后才能答复的申请,海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拆分处理并分别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