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属于海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海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