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 海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