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