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政府信息:

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的解读信息;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公开的内容;

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海关罚没财物公开拍卖信息;

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我国加入或者接受的国际公约、协定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