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预算和决算信息;
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