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