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