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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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2020年)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2011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