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十七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公布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 第十九条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二十条 重要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拟定无居民海岛整治方案,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第二十一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