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公布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

纳入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的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禁止开展与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利用活动;特殊情况下,要使用保护名录内的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应当报国家海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