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十七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保护制度。 领海基点所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禁止采石、挖砂、砍伐、爆破、射击等破坏性活动;在领海基点周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除可以进行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