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二十条 重要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拟定无居民海岛整治方案,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