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二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护和整治 第二十一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