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