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规定。

无居民海岛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