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申请个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材料;

海岛利用方案;

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