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进行审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