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