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引用法条 地名管理条例(1986)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