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