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或者骗取《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九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