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九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被引用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