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擅自移动和破坏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或者有其他违反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等,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