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名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名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或者在新闻、出版、影视、商品、标志等领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名称时,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标准名称。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