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功能区划和规划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功能区划和规划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