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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功能区划和规划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依照下列原则编制: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订,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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