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