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名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名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拟定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