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名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名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是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