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等。 炸岛是指通过人工手段降低岛、礁高度,造成岛屿在高潮时没入水中或者低潮高地在低潮时没入水中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