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第三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 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类管理,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编制列车运行图应当明确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天窗时间和次数,应当满足施工和维修需要。安排施工和维修应当适应天窗条件,并满足安全生产、作业标… 第八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内容,应当统筹兼顾运输和营业线施工,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营业线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营业线施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营业线施工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控,提高作业效率,保障安全。 第十条 相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商做好营业线施工期间涉及双方的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应急等相关工作,签订营业线施工运输组织协议。同一调度指挥系统的铁路运输企业间的相关工… 第十一条 按照施工对铁路运输影响的程度,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第十二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应当按照施工等级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加强维修的组织领导,明确维修管理和作业规定。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可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维修)等级安排胜任人员担任负责人;需要设备管理单位派员配合营业线施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配合人员的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维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维修)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维修)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站内作业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主体单位和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

第三章 施工方案、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方案审核部门和权限、审核流程,组织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涉及行车组织和人身、行车、营业线施工安全的内容,科… 第十九条 施工方案审核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二十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施工(维修)应当纳入施工(维修)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计划管理部门和职责,规范计划提报、审批、编制、发布流程及内… 第二十一条 严格编制、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维修)计划,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认真执行,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铁路运输企业和个人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铁路运输企业接到申请后,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营业线施工。各项施工(维修)应当统筹安排、平行作业,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有关单位(部门)在制定作业计划涉及其他单位(部门)时应… 第二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 第二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安全防护、作业卡控措施,严禁无计划、超范围、无命令作业,确保… 第二十六条 严把列车放行关。营业线施工完成,经营业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由施工(维修)负责人(驻站、驻调度部门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 第二十七条 线路开通后,营业线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监测监控和维护,确保设备质量安全稳定;应当逐步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尽快恢复正常速度。 第二十八条 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确保天窗次数和时间兑现。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当提前通知驻调度部门联络员或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驻站联络员… 第二十九条 加强营业线施工登销记管理。制定管理措施,明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件)、《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的设置处所、有关人员登销记、签认及保存期限等要求。未经签… 第三十条 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营业线施工前应当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现场防护员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地形…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维修)作业列车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上线运行、进出区间、区间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要求;作业列车应当装设必要的安全设备,具备必须的通信条件,管理单… 第三十二条 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区段,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得为旅客列车。 第三十三条 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安排。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维修作业应当纳入天窗,不得利用列车间隔时间作业。高速铁路天窗时间外,任何人员、机具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普速铁路确需在天窗时间外安排维修… 第三十五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铁路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应当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 第三十六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应当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 第三十七条 落实作业门管理制度。根据线路封闭情况,明确作业门看守、进入作业门查验、人员和机具登销记以及确保人身、行车、作业安全措施等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施工单位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应当设人看守,设备、标识应当符合标准,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 第三十九条 加强营业线工程(含过渡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明确验收交接负责部门、具备条件、工作流程、运营维修、人员培训、安全措施、安全宣传等要求。 第四十条 加强汛期营业线施工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铁路防洪工作管理规定,落实防洪安全措施。营业线施工中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输、营业线施工、安全等各方面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营业线施工组织流程,加强安全宣… 第四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审核设计、营业线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按规定做好勘… 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营业线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条件,影响范围内行车设备的状况,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采取的营业线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营业线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消除施工质量不良等遗留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 第四十六条 施工(维修)负责人应当具备必需的施工(维修)安全素质,对施工(维修)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七条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勘察设计单位会同营业线施工、… 第四十九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对施工涉及行车的设备安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营业线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铁路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营业线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 第五十一条 行车组织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营业线施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创造条件。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应当派胜任人员到岗监…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线路、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部门)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关键时段、关键环节和突发事件时的安全控… 第五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和制止影响铁路安全的营业线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按规定进行公告;依法对因铁路营业线施工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第五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可采取约谈、通报、警示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和吸取… 第五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研究分析营业线施工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采用安全预警和挂牌督办的方式,提醒、督促及时采取措施,有效… 第五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铁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作风严谨、坚持原则,纪律严明、廉洁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略,详情请登录铁路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