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应当按照施工等级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

Ⅰ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分管运输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施工主管部门、施工主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部门)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

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作业层(站段)行车组织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在调度部门登记的Ⅲ级施工,由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其他情形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

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到现场组织时,应委托胜任人员担当。任职资格由铁路运输企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