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勘察设计单位会同营业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