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宗教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3月30日经国家宗教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2026年4月10日国家宗教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或者省、自治区佛教团体设立,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藏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 第三条 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对应《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中的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 第四条 申请攻读藏传佛教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 第五条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藏传佛教学衔制度建设,指导学衔授予工作。 第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衔评定机构

第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应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院校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可根据授衔工作需要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辩经考评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 学衔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学衔申请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戒律,正信正行;精…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智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拓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章 学衔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可以向所在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智然巴学衔,向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申请拓然巴学衔。 第十六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衔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召开学衔评定会议对是否授予学衔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藏传佛教院校召开院务会会议,对学衔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学衔授予决定。 第十八条 学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衔: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学衔申请人一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第二十条 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向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智然巴学衔,向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申请拓然巴学衔。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在作出学衔授予决定一个月内,将学衔授予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藏传佛教院校将授予藏传佛教学衔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的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授予其学衔的藏传佛教院校撤销其学衔。 第二十四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其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有违反学衔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宣布违规授予的学衔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暂停学衔评定工作或重组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证书》由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可以指导藏传佛教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2015年4月2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