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藏传佛教学衔制度建设,指导学衔授予工作。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中国佛教协会选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负责日常工作。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佛教团体、藏传佛教院校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中国佛教协会选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