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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或者省、自治区佛教团体设立,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藏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 第三条 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对应《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中的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 第四条 申请攻读藏传佛教上一级学衔,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衔。 第五条 中国佛教协会成立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藏传佛教学衔制度建设,指导学衔授予工作。 第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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