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或者省、自治区佛教团体设立,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藏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藏传佛教院校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