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应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院校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可根据授衔工作需要每年调整一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中国佛教协会审定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中国佛教协会审定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