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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学衔评定机构

第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应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院校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可根据授衔工作需要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辩经考评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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